1、人社部、财政部 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2、国税总局 发布新版《“走出去”税收指引》
3、国家医保局印发了《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
人社部、财政部 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点提示:
1、病残津贴月标准和支付期限根据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时的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等确定;
2、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3、申请领取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国税总局 发布新版《“走出去”税收指引》
重点提示:
1、“走出去”纳税人在海外遇到的相关税收政策及覆盖114个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协定进行归纳整理;
2、从税收政策、税收协定、管理规定及服务举措四个方面,总结共性涉税问题120项;
3、新增了“外贸新业态税收政策”和“‘税路通’服务品牌”两个章节,更新补充了2021-2024年生效的税收政策文件及税收协定有关内容。

国家医保局印发了《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
重点提示:
1、对机构定点管理申请坚持从宽原则,重点督促其从严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基金使用情况监督;
2、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护理服务文书电子档案,按规定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据实传送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全量数据信息;
3、尊重试点实际预留政策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