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等17个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通过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相关领域的政策,加快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
重点提示:
1、未婚已育女性办理生育津贴不需要结婚证等材料;
2、优化公租房轮候与配租规则,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
3、2022年全国所有地市要印发实施“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重点提示:
自2022年9月12日起,符合在海南省登记、纳税,住所在重点产业园区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等条件的平台企业,可以为入驻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提供集群注册服务,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重点提示:
1、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
2、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
3、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
4、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重点提示:
1、自2022年9月1日起,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继续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具体划入标准为:不满70周岁的按100元/月标准划入、70周岁(含)以上的按110元/月标准划入。
2、自2022年9月1日起,个人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参保人员不可支取。参保人员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补充通知》(京医保发〔2021〕22号)规定定向使用个人账户。
2022年9月1日前已分配的个人账户资金仍可支取。
3、自2022年12月1日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规定的相关费用。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应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家庭共济)